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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城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振国与王立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国,王立彬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招城民初字第185号原告张振国,男,1969年7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芮里村。委托代理人李国良,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彬,男,1965年8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龙馨佳苑12号楼。委托代理人蒋丽媛,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张振国与王立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国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振国负担。审 判 长  王婧洁人民陪审员  邹孟芳人民陪审员  庄国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健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