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喻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643号原告喻某,女,汉族。被告黄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某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喻某承担。审 判 员 尹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正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