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环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沈明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沈明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环民初字第19号原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三里桥路685号。法定代表人:吴仲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明高,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惠斌,该公司员工。被告:沈明方。委托代理人:瞿丹鸣,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明方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 河代理审判员 施佳萍人民陪审员 陈火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