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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经商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4-26

案件名称

刘洪伟与席正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伟,席正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成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经商初字第261号原告刘洪伟,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威海市文登区。被告席正辉,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威海市文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伟诉被告席正辉装修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福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