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株洲泽湘实业有限公司与株洲云龙总部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泽湘实业有限公司,株洲云龙总部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38号原告株洲泽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天台支路。法定代表人蒋衍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凌云,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株洲云龙总部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云龙示范区云龙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李文金,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泽湘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云龙总部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泽湘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泽湘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泽湘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株洲泽湘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棕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文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