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秦柏坚与王化根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化根,秦柏坚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化根,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陈平、黄鼎足,均为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柏坚,住广州市黄埔区。委托代理人:郑海鹰、陈辰,均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黄法民二初字第6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系因股权转让纠纷引起的债务给付争议,被上诉人要求的是给付转让款,故合同履行地应为转让款给付地,该款项给付地在广东省从化市建设银行,并且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也在从化市。以上事实均有证据证明。综上,无论是合同履行地还是被告所在地均为从化市。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从化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股权转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广州市黄埔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该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该股权变更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黄埔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是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