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催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胜利油田中扬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武鑫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胜利油田中扬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武鑫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茌平县昌博铝业有限公司,姜堰区鑫峰家电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催字第4-1号申请人:胜利油田中扬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华。申报人:武汉武鑫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洪洋,武汉武鑫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吕晓燕,武汉武鑫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职工。申报人:茌平县昌博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昌,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强,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姜堰区鑫峰家电商行负责人:邰晓娟,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金,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戈红,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因丢失银行承兑汇票5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武汉武鑫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票号为313000522567××××,出票日期2014年10月28日,出票金额为5万元,出票人为山东海利丰地源热泵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胜利油田中扬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1张;申报人茌平县昌博铝业有限公司对票号为313000522567××××,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28日,出票金额为10万元,出票人为山东海利丰地源热泵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胜利油田中扬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1张;申报人姜堰区鑫峰家电商行对票号为313000522567××××出票金额为5万元,出票人为山东海利丰地源热泵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胜利油田中扬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1张均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对票号为313000522567××××、313000522567××××、313000522567××××,出票人均为山东海利丰地源热泵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均为胜利油田中扬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均为2014年10月28日、出票金额分别为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3张的公示催告程序。二、申请人胜利油田中扬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或申报人武汉武鑫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茌平县昌博铝业有限公司、姜堰区鑫峰家电商行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胜利油田中扬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建彩代理审判员 董俊俊代理审判员 刘天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傅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