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张飞与张万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飞,张万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万钟。上诉人张飞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民三(民)初字第2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斌审 判 员 邬 梅代理审判员 卞晓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姚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