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民一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智英与被告周海祥、谢生桂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一初字第46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谢某某(周某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谢某某自行和解后向本院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情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94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彭振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超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