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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124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自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鞠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