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124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自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鞠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