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8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芜湖市群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群翔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828-2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群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镇火龙行政村三冲自然村。法定代表人:强成爱,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民生路。法定代表人:戴云忠,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镜民二初字第0014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在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街分理处的存款,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在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街分理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