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刑二终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家永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刑二终字第00006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56年2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辽宁省开原市八一街**号楼*单元***室。2013年11月13日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开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原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某某、杨某某,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开刑初字第0017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二、对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所得赃款40万元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红旗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存在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情形,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刑初字第0017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栋松代理审判员 袁振尧代理审判员 贾金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春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