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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围执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关于赵金红与那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围执字第152-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红,那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围执字第152-2号申请执行人赵金红。被执行人那玉明。关于赵金红与那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1)围执字第15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那玉明所有的在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金善名居小区16号楼1单元402室的楼房一处,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那玉明所有的在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金善名居小区16号楼1单元402室的楼房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李玉轩审判员  赵云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明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