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围执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关于赵金红与那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围执字第152-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红,那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围执字第152-2号申请执行人赵金红。被执行人那玉明。关于赵金红与那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1)围执字第15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那玉明所有的在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金善名居小区16号楼1单元402室的楼房一处,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那玉明所有的在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金善名居小区16号楼1单元402室的楼房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李玉轩审判员 赵云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明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