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文荣华与王海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荣华,王海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900号原告文荣华。被告王海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荣华诉被告王海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荣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荣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 秀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阿斯耶姆·米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