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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文荣华与王海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荣华,王海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900号原告文荣华。被告王海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荣华诉被告王海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荣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荣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   秀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阿斯耶姆·米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