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中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勇诉乌什县鑫胜农业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乌什县鑫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瑞安牌楼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中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张勇。被告:乌什县鑫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址:阿克苏市温宿县乌什镇健康路。法定代表人:刘新群,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瑞安牌楼有限公司。公司住址:莎车县牌楼监狱。法定代表人:许江,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乌什县鑫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瑞安牌楼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5月25日下午16时在本院2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在开庭之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30元,由原告张勇负担12215元,由本院退还张勇12215元。审 判 长 王海芸代理审判员 何春璐人民陪审员 邓丽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炳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