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建新与被告赣州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开发区潭东和兴钢管租赁中心,赣州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291号原告赣州开发区潭东和兴钢管租赁中心,经营者陈建新,男,汉族,1964年11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邹鑫、黄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赣州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寿梅路31号。法定代表人陈社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开发区潭东和兴钢管租赁中心诉被告赣州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开发区潭东和兴钢管租赁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州开发区潭东和兴钢管租赁中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开发区潭东和兴钢管租赁中心负担。审 判 员 朱和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宋 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