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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执刑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朱明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刑财字第3号被执行人:朱明强。现正在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刑一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对被执行人被侦查机关扣押的车辆予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朱明强所有的车牌号为皖F×××××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