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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合肥金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合肥莱德实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金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莱德实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53号原告:合肥金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际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天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平华,该公司员工。被告:合肥莱德实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章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金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莱德实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金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金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金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7元,减半收取为739元,由原告合肥金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良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