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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薛霏与被执行人青岛超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薛霏,青岛超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111-2号申请执行人李薛霏,女,200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胶南市法定代理人薛丽,女,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青岛超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李薛霏与被执行人青岛超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5日作出的(2013)黄民初字第2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已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现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2015年5月4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030元。2015年5月15日向申请人发放了全部案款5980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由案款中扣收至本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黄民初字第2757号民事判决书所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李嘉强人民陪审员  卢 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庆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