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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行立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李岩峰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哈行立字第5号起诉人李岩峰,男,1970年7月31日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金刚委*组,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李清林,男,1938年10月12日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鸡场林业站,身份证号:.2015年5月19日,本院收到李岩峰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请求审查撤销其作出的(2008)黑农信改办一号文件并确认该文件自始无效一案的起诉状。李岩峰称,(2008)黑农信改办一号文件的作出机关是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成立的黑龙江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而该小组是2004年成立的临时机构,在2008年时已经解散,因此(2008)黑农信改办一号文件是无效文件。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李岩峰仅诉请审查撤销的(2008)黑农信改办一号文件属于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因此人民法院依法不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岩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葛保滨审判员  王伟臣审判员  李彦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朝之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