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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一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胜佳诉被告王斌、张斌第三人李军案外人异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佳,王斌,张斌,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一初字第00359号原告:张胜佳被告:王斌被告:张斌第三��:李军原告张胜佳诉被告王斌、张斌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斌、张斌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斌、张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胜佳承担。审 判 长  王 晶人民陪审员  齐国成人民陪审员  宋洋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