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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范广春与刘增林、韩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广春,刘增林,韩光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223号原告范广春,男,住胶州市。被告刘增林,男,住胶州市。第三人韩光文,男,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广春与被告刘增林、第三人韩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广春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增林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王晓晖人民陪审员  万湘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振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