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范广春与刘增林、韩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广春,刘增林,韩光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223号原告范广春,男,住胶州市。被告刘增林,男,住胶州市。第三人韩光文,男,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广春与被告刘增林、第三人韩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广春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增林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王晓晖人民陪审员 万湘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振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