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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行受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与建德新南北置业有限公司、建德新南北大酒店有限公司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建德新南北置业有限公司,建德新南北大酒店有限公司,浙江新南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建行受初字第2号起诉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钱晓华。被起诉人建德新南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烟土。被起诉人建德新南北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烟土。被起诉人浙江新南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烟土。2015年5月18日,本院收到建德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起诉状,于同日予以登记。建德市国土资源局诉称,杭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竞买了经建德市国土资源局公开挂牌的宗地编号为建政储出(2010)28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1年1月28日,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与杭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3301822011A21011的“建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对缴付土地出让金的金额、期限及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2011年6月2日,杭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设立建德新南北置业有限公司。同年11月23日,杭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新南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11月28日,浙江新南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建德新南北大酒店有限公司。2013年1月18日,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与浙江新南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德新南北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一份。同日,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与浙江新南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德新南北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一份。将杭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同权利义务调整为建德市新南北置业有限公司和建德新南北大酒店有限公司。2013年4月22日,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与浙江新南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建德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和建德市旧城改造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意见,签署了“建土让字(2011)11号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该协议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合同编号为3301822011A21011的“建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至今,尚有土地出让金人民币144072769.65元及相应的违约金未缴纳。现诉至本院要求三被起诉人支付尚欠的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经审查,本院认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建德市国土资源局系行政机关,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建德新南北置业有限公司、建德新南北大酒店有限公司、浙江新南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建德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赖剑韵审 判 员  温建兵代理审判员  汪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