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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催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杭州华意汽配有限公司、柴茂根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华意汽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4)杭余催字第51号申请人:杭州华意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万和路8-1号。法定代表人:柴茂根,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杭州华意汽配有限公司因所持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余杭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40200051/25723907,票面金额40000元,出票人杭州华意汽配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华意汽配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5月12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出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号码为40200051/25723907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人杭州华意汽配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俞剑飞审 判 员  王 孟代理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