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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税XX与被告勾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税XX,勾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458号原告税XX,男,苗族,务农。被告勾XX,女,仡佬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税XX与被告勾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税XX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税XX负担。审判员  李青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冷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