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税XX与被告勾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税XX,勾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458号原告税XX,男,苗族,务农。被告勾XX,女,仡佬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税XX与被告勾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税XX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税XX负担。审判员 李青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冷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