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民二初字第0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杭州翔锐化工有限公司与安徽苏乐医药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翔锐化工有限公司,安徽苏乐医药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二初字第00036-3号原告:杭州翔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王有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治国,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苏乐医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法定代表人:陈国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翔锐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苏乐医药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翔锐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苏乐医药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翔锐化工有限公司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翔锐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苏乐医药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73元,减半收取873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36.5元,由原告杭州翔锐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叶 春审 判 员 刘玉管代理审判员 刘 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包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