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许护军与深圳市联憨塑胶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许**,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负责人庄**。被执行人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负责人方**。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15)53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经济赔偿金9256元,返还申请人罚款5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司坪山分公司及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广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志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