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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店刑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陈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小店刑初字第0029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3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2015年2月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翠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2日15时许,在太原市小店区恒大绿洲小区售楼处二层小店街办恒大社区居委会办公室内,被告人陈某因被害人杨某向其咨询上户问题与被害人杨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陈某用拳头将被害人杨某左眼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外伤致左眼下睑4.7cm裂创,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15年2月1日,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杨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陈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万元,被害人杨某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15年2月1日12时10分,被告人陈某到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小店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笔录、伤情鉴定意见书及伤情照片、关于伤情鉴定的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收款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的供述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就民事赔偿事宜与被害人调解处理,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水莲人民陪审员  陈丽爱人民陪审员  任宝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段金玉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