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何宗刚与被告敬天高、杨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宗刚,敬天高,杨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何宗刚,男。委托代理人马泓,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敬天高,男。被告杨晓华(又名杨小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宗刚诉被告敬天高、杨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宗刚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宗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何宗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