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4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苏金火与詹水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金火,詹水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292号原告苏金火,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现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万德里、黄贵华,福建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水圳,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现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苏金火与被告詹水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跃堂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吕云平审 判 员 蔡跃堂人民陪审员 林翠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蕾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