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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4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苏金火与詹水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金火,詹水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292号原告苏金火,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现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万德里、黄贵华,福建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水圳,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现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苏金火与被告詹水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跃堂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吕云平审 判 员  蔡跃堂人民陪审员  林翠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蕾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