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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民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中船重工(天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船重工(天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1852号原告中船重工(天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其林。委托代理人刘怡。委托代理人王洪章。被告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原告中船重工(天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船重工(天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1422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卓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小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