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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商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车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商初字第00348号徐州市铜山区嘉源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山区三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友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振,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放,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5号西8号路南(铜山供销社二楼)。法定代表人王晓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铜山区嘉源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被告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案,原告徐州市铜山区嘉源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铜山区嘉源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65元,由原告徐州市铜山区嘉源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