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黄荣杰与刘林辉、刘焕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杰,刘林辉,刘焕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282号原告黄荣杰,男,200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理人陈小媪,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被告刘林辉,男,199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被告刘焕初,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荣杰诉被告刘林辉、刘焕初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荣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荣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荣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