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中财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荣耀与张海彬、山西天铸机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荣耀,张海彬,山西天铸机械有限公司,张海平,山西天铸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186号原告李荣耀,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被告张海彬,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交城县。被告山西天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交城县成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海彬,总经理。被告张海平,男,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告山西天铸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交城县银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丽萍,总经理。担保人何孟欢,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担保人李毓生,男195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耀诉被告张海彬、山西天铸机械有限公司、张海平、山西天铸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何孟欢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太原市长风街705号(和信商业广场)1幢裙商2B××08号房产(产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太原市长风街705号(和信商业广场)1幢裙商2××5号房产(产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担保人李毓生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太原市江阳街1号77幢×××号房产(产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荣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何孟欢位于太原市长风街705号(和信商业广场)1幢裙商2B××08号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太原市长风街705号(和信商业广场)1幢裙商2××5号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二、查封担保人李毓生位于太原市江阳街1号77幢×××号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三、查封本裁定第一、二项所述担保房屋后,冻结被告张海彬、山西天铸机械有限公司、张海平、山西天铸铸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一百五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