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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崔永达与泊头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强制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永达,泊头市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泊行初字第7号原告崔永达。被告泊头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泊头市解放东路。法定代表人崔勇,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志强,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永达诉被告泊头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永达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永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毕木华审 判 员  李红梅人民陪审员  史雍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秀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