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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阳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茂方与齐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方,齐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民初字第755号原告王茂方,男,1953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济阳县。被告齐建国,男,汉族,住济阳街道办事处孟家洼村。本案在审理原告王茂方与被告齐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茂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茂方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茂方负担。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刘振虎人民陪审员  齐建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