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阳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茂方与齐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方,齐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民初字第755号原告王茂方,男,1953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济阳县。被告齐建国,男,汉族,住济阳街道办事处孟家洼村。本案在审理原告王茂方与被告齐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茂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茂方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茂方负担。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刘振虎人民陪审员 齐建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