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商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相海与王善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海,王善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055号原告相海。被告王善强。原告相海与被告王善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相海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善强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相海诉称,2013年6月,原告相海为被告王善强运送模板共计48164元,一直赊欠至同年9月18日并书写欠条一份,约定9月28日前付清,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8164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善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原告相海向被告王善强出售模板,经结算,王善强于2013年9月18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模板费44000元,9月28日前付清。欠:王善强2013.9.18’”,在该欠条书面内容的下方,还有原告母亲手书的“总计47410元”及“13张模板×58元=754元”的字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善强又于2013年10月30日出具书面承诺,承诺模板款于2013年11月16日前付清,如果违约按月息3分计算,后经催要未付,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相海与被告王善强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王善强应当按约定时间给付所欠货款,经催要未付,应当承担给付所欠货款并按约定承担逾期利息的责任,但因双方约定利息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对于被告诉求货款总额48164元,经查,原告王善强签名予以确认的货款数额为44000元,至于在欠条下方由原告母亲手写的共计4164元,因没有王善强的确认,仅是原告母亲的单方记录,本院不予认定,故确认被告所欠货款总额为4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第一百零九、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善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相海货款44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善强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给付货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可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单到指定银行交纳,并将交款凭证送交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朱 江审 判 员 单迎霞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玮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