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森丽达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佳食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森丽达包装有限公司,日照佳食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461号原告:青岛森丽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山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杨宝森,经理。委托代理人:庄伟伟,山东若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丽萍,山东若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佳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昭阳北路西侧。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森丽达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佳食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森丽达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47元,减半收取4473.50元,保全费3170元,共计764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