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1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新业管桩有限公司与浙江高荣琪青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新业管桩有限公司,浙江高荣琪青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1246-1号申请执行���浙江新业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宋新初。被执行人浙江高荣琪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新市镇新德公路北侧天翔公司西侧。法定代表人:沈荣章。本院作出的(2014)湖德乾商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浙江高荣琪青建设有限公司怠于履行,申请人为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高荣琪青建设有限公司尚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高荣琪青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9196.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沈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