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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韩程国与徐长流、辛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程国,徐长流,辛晓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1073号原告:韩程国,男,1980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江桂生,安徽唐功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长流,男,1978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辛晓英,女,1979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程国诉被告徐长流、辛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徐长流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徐长流、辛晓英同等价值的房地产、车辆,彭多娇以其所有的相关房产对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徐长流银行存款75万元。二、查封被告徐长流所有的位于潜山县梅城镇皖潜大道东苑小区房屋(房地权证号为潜梅城字第××号);本次查封以标的物价值75万元为限。查封期间三年,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算。三、查封徐长流所有的皖H×××××号小汽车一辆;查封辛晓英所有的皖H×××××号小汽车一辆;本次查封以标的物价值75万元为限。查封期间两年,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算。四、查封彭多娇所有的位于潜山县梅城镇南岳路497号A幢11层二单元-1104室房屋(房地权证号为潜梅城字第××号),查封期间三年,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