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刑终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文侠、张建楼等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终字第00133号原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文侠,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怀远县城关镇东庙社区张庄组**号。2014年2月2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及12月15日分别被怀远县公安局、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梁民,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楼,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农民,住怀远县。2014年2月2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及12月15日分别被怀远县公安局、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应选,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云侠,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农民,住怀远县。2014年4月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孙阳,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文侠、张建楼、王云侠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怀刑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文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张建楼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王云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10000元,上缴国库);扣押的三台“小鱼机”、三台“苹果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文侠、张建楼、王云侠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林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文侠、张建楼、王云侠及其辩护人梁民、王应选、孙阳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怀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岳瑞文审判员 汪润洲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亮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