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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调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扣划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存款15174.27元(含执行费11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即民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娟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