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调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扣划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存款15174.27元(含执行费11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即民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娟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