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宋某申请执行王某合伙协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雁,王美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礼执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宋雁,女,汉族,1984年1月8日生。被执行人王美茹,女,汉族,1984年2月24日生。宋雁与王美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2014)礼民初字第01064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权利人宋雁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美茹应退还宋雁合伙出资款86000元及从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1月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费1950元,执行费890元。2015年4月13日本院向王美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5月21日宋雁与王美茹达成协议,由王美茹一次性给付宋雁88000元,其余宋雁放弃,执行费890元由宋雁承担。2015年5月22日王美茹按协议给付宋雁88000,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礼民初字第01064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