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546号原告:薛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