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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546号原告:薛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