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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山东辉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王鹏、宋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辉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王鹏,宋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成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山东辉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杰。。委托代理人:张建初,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鹏。被告:宋述华。系被告之妻。原告山东辉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电力公司”)与被告王鹏、宋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山东辉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鹏、宋述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辉煌电力公司起诉称,2012年8月28日,经被告王鹏联系,原告辉煌电力公司与山西潞安集团蒲县开拓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蒲县开拓煤业公司)开展了一笔变压器买卖业务,蒲县开拓煤业公司购买原告变压器二台,双方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为588000元,原告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蒲县开拓煤业公司自2013年10月19日至2014年3月共支付货款400000元,其中被告王鹏使用200000元,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被告至今不予归还,上述事实有被告王鹏于2014年7月26日出具的还款协议为证。请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200000元及利息。被告王鹏、宋述华未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被告王鹏系原告辉煌电力公司的销售人员。2012年8月28日,经被告王鹏联系,原告辉煌电力公司与蒲县开拓煤业公司开展了一笔变压器买卖业务,被告王鹏使用回收的货款200000元。2014年7月26日被告王鹏给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内容为:“1、本人在成武富达城有房产一套,价值叁拾捌万注(C区3号楼东单元302室)户主:宋述华系我妻子。2、处置房产由我授权给山东辉煌电力全权处理此房产,以偿还变压器货款贰拾万元,剩余部分房款由山东辉煌给我支付”。本院认为,被告王鹏使用回收原告的变压器货款200000元,给原告出具还款协议,被告王鹏和原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上述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自觉履行,原告要求被告王鹏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宋述华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宋述华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订立还款协议之日起逾期利息,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王鹏、宋述华共同偿还原告山东辉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7月26日至还清之日)。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均由被告王鹏、宋述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苑人民陪审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申丽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