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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执字第1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申请执行杨军利等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魏艳婷,杨军利,尚光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牟执字第1134-1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住所地:中牟县官渡镇。机构代码17039213-1。负责人郭建伟,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魏艳婷,女,1991年5月4日出生,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杨军利,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尚光宇,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牟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魏艳婷、杨军利、尚光宇在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借款7431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29元。但被执行人艳婷、杨军利、尚光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执行人杨军利、尚光宇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军利的银行存款41000元至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划拨被执行人尚光宇的银行存款49000元至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锡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