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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培印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培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70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培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01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培印在银行账户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培印银行存款人民币346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