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张正祥、顾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7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住所地在滨海县东坎镇阜东南路2号。负责人姜爱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海玲、张冬生,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正祥,居民。被执行人顾娥梅,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正祥、顾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一套、商品房六间,小轿车一辆(下落不明),暂时难以执行,且因两被执行人欠债较多,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准确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02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嘉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