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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徐步兰申请执行余跃进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0084-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084-1号申请执行人:徐步兰,女,汉族,1958年11月25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现住省立医院南区。被执行人:余跃进,男,汉族,1958年3月25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年2月12日制作的(2014)包民一初字第020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6日起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跃进在银行存款5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6日起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夏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