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凌、卞镝与被执行人辽源市中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凌,卞镝,辽源市中心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广凌,男,满族,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申请执行人卞镝,女,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被执行人辽源市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于泽勇,院长。申请执行人广凌、卞镝与被执行人辽源市中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6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辽源市中心医院在法定期限内全部履行了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69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闫广祥审判员 刘焕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绍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