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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凌、卞镝与被执行人辽源市中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凌,卞镝,辽源市中心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广凌,男,满族,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申请执行人卞镝,女,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被执行人辽源市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于泽勇,院长。申请执行人广凌、卞镝与被执行人辽源市中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6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辽源市中心医院在法定期限内全部履行了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69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闫广祥审判员  刘焕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绍方 微信公众号“”